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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
发布时间:2016-05-17 15:19:29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通讯员 盘树高)去年5月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我市90名人民陪审员(平均年龄36岁,年龄最少的23岁、最大的54岁)参与庭审、调解案件和作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1200余次,参加庭审、合议,审结各类案件840余件,诉讼标达的500余万元,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一年来,《决定》落实的情况如何?笔者就我市两级法院落实《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作了粗浅的分析。

  一、人民陪审员的优越性
  1、缓解了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近几年来,我市两级法院诉讼案件不断增长,而法院的审判人员编制数没有增加;尤其是前几年机构改革,一些经验丰富的老审判员离岗退养和审判员资格必须参加全国统考后,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直接缓解了法院办案力量不足。以道县法院为例。2005年,该院受理各类案件1054件,其中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179件,参审率达16.9%,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有效的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2、弥补了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各类新类型案件大量增加,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由于人民陪审员都是某行业的专业人才,一些新类型案件在开庭审理到合议时,他们直接参与把关,从而避免了法院审判人员到相关部门去调查和对案件进行委托司法鉴定,而导致案件审理超期,给案件当事人增加诉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知识结构互补,促进了司法公正,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架起了法院与群众间的桥梁。人民陪审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他们既代表国家法律,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双重身分参加庭审效果很好。去年5月,祁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某涉嫌失火刑事案。陪审员桂三虎参与审理此案,他了解到被告人周某是一位53岁的农民,小学文化,为人老实厚道,行为品德良好,在此案发生前,周带着镰刀将坟墓周围的茅草割了,说明他不是故意放火烧山,在火灾发生后又奋力扑救,并认罪态度较好。该案在庭审合议中桂三虎发表了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的评议意见,合议庭采纳了他的意见,被告人周某被判处18个月有期徒刑。此案审结后,被告人周某没有提出上诉,表示服判,社会效果很好。

  4、发挥了更易调解结案的作用。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在审理案件时,更易与群众沟通交流,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更好的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无形中架设起一座法院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如熊某承包建筑工程拖欠龙某等4人工资纠纷。熊承包到一处建筑工程后,把部分工程转包给龙某等4人,工程完工验收后,熊某仅支付了龙某等4人部分工资,余款一直未予给付。此案标的不大,但熊某碍于所谓的“面子”,扬言要与民工诉争到底,而民工们对熊某拖欠工资也十分恼火,坚决要求法院分文不少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双方一时剑拔弩张,气氛十分紧张。法官在审理中做了大量的法律解释和苦口婆心的思想工作,不但没有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反引起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该案法院如果依法判决没错,但矛盾并没有解决,双方当事人肯定会依法上诉或四处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认真分析了案情,摸清了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后,以一名朋友的身份,先找到熊某谈心,讲明拖欠民工的工资是法理不容的,法院判决他败诉后,诉讼费由其全部承担,如果该案能调解结案,原告方主动撤诉,诉讼费法院可减半或者商定由对方承担一部分,熊某被人民陪审员这番贴心话所感动,表示愿意调解结案。之后人民陪审员又找到4原告讲明了熊某的困境,让他们理解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由于原告方有4人,每人出的钱不多,但事情又会很快得到解决,也非常同意调解。该案经过人民陪审员和合议庭法官的耐心做工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4原告拿到了熊某拖欠了3年之久的民工工资。事后,4原告握住承办法官的手一再请求原谅他们的不满情绪。一年来,人民陪审员发挥出更易与群众沟通交流的优势,所参与审理的案件,80%以上的调解结案达到了息诉服判、事半功倍的效果。

  5、化解了当事人误解法官的矛盾。过去,有少数人误解“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是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后,这种说法就消失了。因为,法院在审理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案件,对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尖锐、对立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法官有误解的案件等,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让人民陪审员直接监督法官公正司法,如被告人刘某赔偿原告黄某装潢损失一案,刘某和黄某是楼上楼下邻居,因刘某家的下水道堵塞引起漏水,导致黄某刚装修好的住房、家具、衣服等物品浸泡了水,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家损失近十万元。庭审前,自知理亏的刘某因举不出有利证据,而四处上访,想用法官接受了对方当事人好处的假象来干扰法院判案。该案开庭时,法院邀请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参加陪审的人民陪审员从开庭到判决之前,对案件当事人做了大量思想工作,讲了许多道理,让当事人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法院,并告诉他去收集最有力的证据,用充实的证据说服合议庭,赢得有利的判决,决不能怪法院偏袒哪一方。案件判决后,陪审员又将案件的结果和认定的事实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书面报告。从而,消除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有关部门对法院的误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6、成为了法官办案的精神支柱。法官在办案中,对遇到的疑难案件并不担心,难办的是案件到手后,领导出面打招呼和亲朋好友的说情,这时除了单位坚强后盾的支持外,更需要人民陪审员的精神支持。宁远县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主犯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但主犯的关系网复杂,托人说情,甚至有领导打招呼要求从轻处理,主审法官感到压力很大,产生了动摇的念头。人民陪审员杨学进参与了该案的审理,他认为人民陪审员应该正确代表和反映民情民意,他在庭审合议时大胆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处理意见。审判长听完他的发言后,感动的说:“我们需要的就是这样的人民陪审员”。最后合议庭达成了一致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7、履行了义务法制宣传员的职责。事实上,人民陪审员的优越性除了以上所述,一些人民陪审员还主动担当起社区的“法制宣传员”、化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社区少年犯帮教的“指导员”,默默无闻的履行着义务法制宣传员的职责。人民陪审员黄黎英是双牌县二小教师,她将在教学中掌握的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和工作经验运用到审判活动中,她在参与审理被告人张某抢劫在校学生钱财一案中,利用当教师的身份,和法官一道与张某谈心,让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通过她耐心细致的教导,张某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在庭审中悔恨交加的供述了罪行,并请父母能积极的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最后恳求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庭审后,黄黎英找到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做工作,希望他们减少仇恨,给被告人一次悔改的机会。经多次做工作,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同时,黄黎英在教书育人的岗位上,不仅教学生文化知识,还向他们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等法律知识,教育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争当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据统计,去年,我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在社区街道、乡镇等地化解矛盾纠纷260多起,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一些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强,制度存在一些缺失,同时,担任陪审员的人员大多数是单位的顶梁柱,本单位的工作比较繁忙,加之没有系统地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从而影响了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1、陪审员的出庭补助得不到保障。《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应享受的补助等必须由同级政府财政保证。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规定却未能完全落实,在我市人民陪审员的出庭补助等完全由法院支出。而从我市法院的现状来看,法官的办案经费和基本的物质装备都十分落后,11个县区法院“两庭”建设外欠债务共计953万元。由于法院经费不足,一些陪审员讲风格,参与庭审后不要补助,但这不是长久之计,必然会影响到部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

  2、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费不足仅是对人民陪审员的一个方面的问题,还有在职业保障方面,由于陪审员在执行职务其间,行使国家审判权,人身财产权利理应受到保障。但目前尚无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的办法,以至于当有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在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再者,《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那么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监督至关重要。在这方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在制度的缺失,这些都是当前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中亟待解决的。

  3、陪审员参审不均。从我市陪审员参审情况很不均匀。道县的人民陪审员程定顺同志,一年参与庭审100多次,在当地被称为“陪审专业户”;双牌的人民陪审员黄黎英同志参与庭审64次,在当地被称为“陪审一枝花”。但还有很多陪审员一年未参加一次陪审。造成陪审员参审不均的主要原因是陪审员的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时间相冲突。我市绝大多数陪审员是各行各业的业务骨干或负责人,由于本职工作压力大和时间紧,很难保证陪审时间。这样,那些没有参加陪审的同志就没有履行好法律赋予他的职责。从法院来说,安排陪审员参加庭审没有具体的计划,随意性较大;有的法院挑选比较熟悉和平时有业务来往的陪审员参加陪审,致使陪审对象往往集中在少数人身上。

  4、存在“陪而不审”现象。一是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行业,文化层次不同,以前接触法律专业知识不多,一些陪审员对自己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那些职权和责任不明确。二是一些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三是有的陪审员介入案件的时间较晚,不能全面掌握案情,难以进入审判角色。

  三、思考和建议
  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与部分法官和陪审员座谈后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深入宣传,为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人民陪审员制度化建设起步较晚,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和参与程度不高,因此,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使大家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一条良好的沟通渠道,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途经。同时要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积极报名、踊跃参与的气围。要建立对陪审员的职业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机制,对人民陪审员打击报复的,应视为对法官的打击报复予以制裁;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原单位不得以没有正常工作理由降低其经济待遇,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

  第二、加强管理,打造热爱陪审事业的队伍。打造一支热爱陪审事业的队伍,是确保陪审员作用发挥的关键。首先要严格标准,把好选任关。把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社会阅历、道德标准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将群众推荐、单位推荐、人大考察、选任竞争等作为选任的必须程序。通过严格的选任,切实把能力强、群众威望高、政治素质好、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同志选派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其次要加大培训力度,过好业务关。要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内容。把鼓励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提高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三是要强化监督,把好廉洁关。要把廉洁守纪作为管理的重中之重。对陪审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必须用制度来保证,要结合实际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目标考核制,实行案件一案一评,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不称职的按组织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明确职责,告别“陪而不审”。明确陪审员的职责,确保他们在法院履行职责其间,与法官享受同等权力,是解决“陪而不审”的关键,也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一环。我们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关规定,明确陪审员的责任、权力、义务,要求陪审员不仅要参与庭审的全过程,而且在合议庭评议时,也要充分行使权力,陪审员必须首先独立发表意见,不同的意见在卷宗中详细记录,如果法官和陪审员意见分歧,主审法官必须在案件判决前向分管副院长请示或提交审委会讨论,使陪审员在履行职责其间与合议庭法官享有同等权力落到实处。

  第四,保障经费,增加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应享受的补助等必须开支由同级政府保证。在我市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县区,基本上安排了人民陪审员应享受的补助和其他开支,所以这些地方的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积极性也高些,陪审的案件也多些,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然而,一些财政困难的县区,法院的办案经费也较紧张,就无法支付人民陪审员的出庭补助,就影响了部分陪审员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身份和作用,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连接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纽带,建立人民陪审员与人民调解组织的经常性联络制度,在诉讼调解中引入调解机制,让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的过程中,适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活动,使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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