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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04-29 17:42:42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答: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方式有多种。这里分任和免两个方面来介绍,在任的方面有:
  (1)选举:选举是以民主方式推荐候选人,选举人按自己的意志有选择性地进行投票决定当选人的用人方式。人大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及职务实行选举制。
  (2)决定人选。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定提请人的提名,决定是否由某人出任国家机关的某一领导职务的方式。全国人大决定人选的范围,主要是政府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级政府副职领导人选;根据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门领导人的任免。
  (3)任命: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提名人的提请,同意或不同意某人担任某一职务。 (4)批准任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下一级人大关于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
  (5)决定代理人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免的方面有;
  (1)罢免。罢免是相对选举的一种免职方式。一般说,由人大选举的职务,人大都有权罢免它。人大罢免的范围是由人大选举和决定人选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罢免是对违法或不能很好地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去职措施。全国人大提出罢免案程序是: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开会时,主席团、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大会审议后,或提交表决、或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清楚再作决定。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提供有关资料。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2)免职。免职是相对任命职务的一种去职方式。由于任命职务是根据有权提请人的提请任命,同样,免职也要根据有权提请人的要求而免职。任命机关不能主动免除某人职务。免职权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法院和检察院正职领导人提请,可免除法院、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职务;根据总理提名,免除驻外全权代表职务,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政府领导人提名,免除本级政府部门领导人职务;根据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人提名,免除法院、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职务。
  (3)撤职。撤职只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无此职权),撤职只适用那些违法失职或有严重错误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级领导人职务;有权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职务;有权撤销法院和检察院正职领导人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以及中级法院院长和检察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4)接受辞职。人大可接受由其选举和决定人选范围内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自动辞去职务的请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接受辞职范围很广。全国人大可接受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所有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上述人员的辞呈提交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将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上述人员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委会接受由全国人大选举范围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辞职,应当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可向本级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可向本级常委会提出辞职。辞职原因实践中是很复杂的,有健康原因、工作调动、年老退休、政见不同、过失责任、甚至违法失职行为,都可由本人主动或被迫辞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辞职一般应予接受,必要时也可以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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