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园地 > 正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批准地方法规、条例有哪些程序?
发布时间:2016-04-29 17:42:37 作者: 编辑:redcloud 阅读更多

答: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一般采取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办法。批准的程序一般是:(1)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列入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其列入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议程。(2)审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始的全体会议上,由报批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作关于制定(或修改、废止)法规的说明,有的地方还规定由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该地方性法规的审议意见的报告,然后由分组会议审查。分组会议审查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3)批准。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决定(草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公布。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采取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办法。一般程序是:(1)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2)审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始的全体会议上,由报批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制定(修改或废止)该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说明。由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作关于该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全体会议结束后,由分组会议予以审查。分组会议审查结束后,有的地方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有的地方是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审查结果的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3)批准。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公布。由自治州或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