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先天不足,审查尴尬登场
近年来,各级权力机关、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乡镇人大审查监督同级财政预算的法律法规。但从实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乡镇人大会议召开日期欠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预算年度作出了“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硬性规定,而相关法律并未对乡镇人大会召开的日期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乡镇人大会召开的日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早的在预算执行年度的九、十月份召开了,使年度预算余下大截尚未执行,决算更无从谈起,新的预算也来不及编制,财政报告内容难保证,影响审查进行。二是一些法律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约束力、可操作性不强。如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本级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草案的报告和执行情况的报告,但对报告的方式及内在的质量没有作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三是监督体系还不完备。法律没有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审查、监督权,缺乏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总之,由于法律法规的某些先天不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查监督的尴尬局面。
二、“报告”缺陷多,审查难度增
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乡镇人大会议审查监督的对象,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审查质量。目前,一些乡镇人民政府向人大会作的报告质量比较马虎,主要是在内容上存在“四欠”:一是欠完整。报告中预算内外收支范围及项目,报告什么,不报告什么,报告者自作主张,提供审查的资料残缺不全。二是欠真实。如过去乡镇、办事处、村垫缴税费等问题并不少见。但很少有将这些情况向人大会议报告。三是欠衔接。一些重要数据及情况,如决算与年初的预算之间、收支总数与列举的项目数之间、收入与支出之间、预算内与预算外等等之间的衔接性、连贯性较差。四是欠具体。乡镇财政运作机制、金库运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税收分成比例、上级补助、返回、本级可用财力构成、预算内外大的开支项目、大的支出科目、重点工程项目投入等等,这些情况对于审查财政报告无疑是很有帮助和十分必要的,而往往忽视了介绍,被代之以提纲式、蜻蜒点水式的汇报,不具体、不细致。由于存在“四大欠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非常短的时间内难以达到比较系统、深层次、全面的认识、了解和掌握。
三、准备很不充分,审查盲目出击
做好会前有关准备工作,是审查好财政报告的重要条件。实践中,一些乡镇的人大会议对此重视不够,准备很不充分。一是报告材料仓促。没有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将预、决算草案发送代表,有的乡镇甚至连材料都没有发,代表难以熟悉报告的内容。二是调查了解不够。人大代表基本上是兼职的,平时对财政工作接触少,了解少,掌握的情况少,会前也没有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视察、走访活动,搜集有关资料和征求选民的意见,难以准备好审议发言。三是初审未进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会前未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组织代表特别是组织那些熟悉情况的代表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代表对报告草稿进行初审,形成有准备的初审报告和中心发言材料。由于缺乏必要的会前准备,审查盲目出击,因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程序流于形式,作用难发挥
乡镇人大会审查财政报告的程序,除了“听”报告,主要就是“议”。审议的目的,就是要广开言路,不仅要让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说话,而且要说话算话,代表人民参与决策,并把他们的意志体现到决策之中。从目前乡镇的人大会审查财政报告情况看,虽然安排了审议的程序,但由于乡镇的人大会一般只安排一天甚至半天时间,会期短,只能象征性地安排集中讨论和酝酿的时间,加之事先不熟悉,准备不充分,导致程序性表态多,实质性议事少,力度不强,审查质量难以保证。
五、整体素质不高,审查力不从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财政报告是代表集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要保证审查质量,代表整体素质显得十分重要。从目前来看,乡镇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普遍不高。首先,审查意识不强,存在不想审查、不敢审查、不愿审查的现象。一些代表,特别是农民代表认为乡镇财政是政府的事,是镇干部的事,与本人或本村组局部利益没有多少关系,管好不管好,监督不监督没有什么必要,因而不想监督。一些代表主体位置摆得不正,把提建议和意见,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当成给党委政府添麻烦,不敢提、怕提意见,不敢审查。一些代表将当代表仅仅看作是组织的关心和爱护,是一种政治荣誉和象征,而不是当作人民的重托,因此不愿审查。其次,审查能力不强。一部分代表或是对审查财政报告的内容、方式、程序、目的、要求等没有系统掌握或是对财政工作缺乏了解,对一些具体情况不清楚,对财政工作的专业知识没有一定的掌握,或是调查分析能力、口头文字表达能力不强,审查时缩手缩脚,不得要领,随声附和。
总之,影响乡镇财政报告审查质量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和正确估价,从而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和手段,予以努力克服和纠正,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