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思考
陈 刚
述职评议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是新形势下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对任命干部监督的有效措施。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和广泛运用,形式日趋完善,效果逐步显现,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肯定。但是述职评议毕竟是一项初创性的工作,还有不少方面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要进一步深化对述职评议工作的认识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法律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不断澄清人们对述职评议工作的一些模糊认识,同时进一步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责任感,提高任命干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加大述职评议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共识必须深化对述职评议工作“三性”的认识。
(一)述职评议工作的合理合法性。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他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清楚地说明,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干部的监督职权,但对监督履职的形式,没有也不可能一一作出具体的、一成不变的规定,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完善。因此,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正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来的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监督方式。2002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进一步提出:“要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密切同人民群众和地方人大的联系,继续支持地方人大就立法和监督工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开展代表评议、述职评议等方面进行的探索和实践”。1996年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专门列出一节就“听取、审议述职报告”作出了原则性规定。2002年1月1日又出台了《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工作,督促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因此,述职评议工作是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有关原则规定的结果,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理直气壮地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任命干部必须自觉服从,积极主动地做好述职评议工作。
(二)述职评议工作的目的一致性。述职评议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一种民主的公开的评议。述职评议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被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法制意识,更好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与党对干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三)述职评议工作的权威效力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十一)、(十二)项分别就罢免,本人提出辞职,免职、撤职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奠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罢免案、接受辞职、提出免撤职案的立法基础。对履职不力、问题严重、不称职的任命干部,人大常委会有权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处置,这种对任命干部的处置是贯彻宪法精神和党管干部原则的综合体现,具有权威性。
二、述职评议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人大常委会要不断总结工作,善于提炼规律性的东西,尽快形成相关制度或作出有关规定,努力使述职评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必须明确对象和主体范围。目前,任命干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的人员比例还不够高,涉及面还不够广。述职评议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还不够充分,在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也没有建立具体的直接对应关系。因此,要在依法规范,优化方式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实现述职评议的广泛化,即所有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都应当述职,并接受评议,使权力接受者必须接受权力授予者的有力监督制约,形成广泛的权力授予主体对权力接受主体的有力监督机制。本着这一原则,我市对“两院”副职以下的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开展述职评议,扩大了述职范围,监督力度和评议效果得以深化。
(二)必须明确述职报告的内容。在实践中,许多述职干部对述职报告的内容还不了解,往往将述职报告的内容混同于单位的工作汇报,更有甚者其述职报告是由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代写的,有的领导干部自己都没有仔细看,拿来就读,结果是不知所云。因此人大常委会对述职报告的内容、范围,报告所反映履职情况的时间应加以明确。报告应做到客观、全面、真实,整个报告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客观出发,多用事实说话,少发议论。初稿形成后,要征求方主面面的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总结、促进和提高的目的。
(三)必须明确述职评议的方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应当每年向人大常委会递交述职报告,并在任期内向人大或常委会进行一次系统的述职,接受评议。人大常委会对不同的对象评议方式也应予以区别,对人大选举干部的述职评议,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除了每年确定的评议对象由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外,还可采取主任会议或者书面述职评议方式进行。
(四)必须明确述职评议的测评效力。人大常委会目前开展的述职评议比较偏重“议”,而对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民主评定还不够。采取“三个层次测评”的效果较好。第一个层次是在述职评议对象的单位,由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二级机构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民主测评。第二个层次是调查组分别深入基层、述职评议对象下属单位征求相关人员意见的同时组织所到基层单位的人大代表对所有接受述职评议的对象进行民主测评。第三个层次是在常委会议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投票进行民主测评。最后对各述职评议对象测评得分进行汇总,形成一个相对比较科学的测评结果,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同时形成综合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最后形成人大常委会书面评议意见书送达本人、本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并通报党委组织部门,供党委组织部门参考。还要将述职评议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测评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的述职人员,可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予以免职。
(五)必须明确述职评议对象的申辩权。述职评议发言所涉及的问题直接影响对被评议对象的投票测评结果,而投票测评结果又能对被评议对象发生相当的效力。所以应当赋予评议对象在投票测评前,当场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不能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为理由,强加于人。
三、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述职评议调查
搞好调查研究对提高述职评议质量和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评议要评出水平,评在点子上,关键在于人大常委会及其述职评议工作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深入、广泛开展调研,既要听取述职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又要听取其下属干部和群众的意见,还要听取与其工作有关的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重倾听人大代表的意见,方法上既可明察,也可暗访,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专项视察。具体做法是:在述职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和系统进行民主测评,征询其上级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政法部门及下属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审判、检察干部,还要向有关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了解情况,调阅有关案卷进行审查。对一些重点的人和事,还要搞好专题调查,包括认真听取述职者本人的意见。在广泛、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调研组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起草好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评议的参考依据。同时,常委会要在工作班子的配备上做文章,根据需要可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业力量,一起参与述职评议的调查研究工作,从而使调研中看到的问题更实际更准确,提出的意见更具有针对性。此外还要注意优化方式,拓展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渠道,开启向社会征询意见的“窗口”,如采用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函或网上征询等方式,体现述职评议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群众性。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也要科学合理安排,避免雷同,减少有关部门工作上的麻烦,降低工作成本。
四、要进一步加强整改情况的跟踪问效
跟踪监督述职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切实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是确保述职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述职评议的实际效果如何,说到底就是整改工作是否动真格。整改工作做得好与否,关系到人大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评议后的整改是以促进工作为目的,在常委会的测评结果和评议意见形成后,由评议调查组再次到所评议调查对象单位召开会议,反馈评议意见。要求述职评议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评议意见,在评议大会结束15日内将制定的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加以整改。人大常委会要把述职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该在规定时间里解决的问题是否已经解决,应该答复的问题是否已经答复,对一些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创造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已经放上议事日程等纳入跟踪监督的重要内容,督促其认真整改。应根据整改的不同阶段组织人大代表对具体的整改内容进行分解并逐项督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并且在评议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听取和审议述职评议对象接受评议及整改情况的报告,对整改不力的应提出严肃的批评,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提出质询。跟踪监督整改情况不能虎头蛇尾,要扎扎扎实实,有的可列入跨年度跟踪监督的议题,实施跨年度跟踪督查。通过跟踪监督,促使述职干部及其部门在不断整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工作,以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交出较为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