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人民检察院系统实行双重领导原则。具体说,就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向同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同时,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这种关系包括两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还体现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人员的任免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提名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些人员选举和任命后,还要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