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的领导的原则
党的领导是一条宪法原则。宪法序言中说:“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必须自觉按照宪法这一精神,把党的领导作为一条根本的政治原则,将包括决定重大事项在内的人大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党的领导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保证。近百年的历史一再证明,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取得成功。同样不容置疑的是,在现实政治体制和实际运作中,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才能使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使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得到有力的支持,人大才能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将党对于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要及时将同级党委提出的建议变成人大的决议、决定;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确定决定重点,选择决定事项,充分发挥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作用,促进党的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确保党对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建立健全决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决定事项的确定、决定(决议)的主要内容,都应事前报告同级党委同意。这既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备程序,也是求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确保决定(决议)顺利实施的必要步骤。
坚持党的领导要采取正确的途径和方式。在民主宪政条件下,党不能直接对国家机关发号施令。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要通过国家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来落实。决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该由人大的党组织来进行。人大的党组织要组织人大的党员干部按照人大的议事办法和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意图。可见,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党内途径,并且主要是采取间接的方式。
二、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依法办事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一条不证自明的基本原则。毫无疑义,依法办事是使人大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人大,尤其要在严格依法办事方面作出表率,决定重大事项当然也不能例外。
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遵循依法办事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注1】:第一,履行职权合法。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属于行政决定权和司法权范围内的事项,人大不应干预;属于人大决定权范围内的事项,人大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这一点在认识上应无疑议,问题在于现行法律对于重大事项的规定比较笼统,尤其是法律规定的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定权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从而给法律实施造成了一定困难。在实际工作中,既存在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够充分的问题,也存在事无巨细干预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问题,当然目前主要还是行权不够充分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厘清,从立法上加以规范,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第二,决定内容合法。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第三,程序合法。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全过程,包括议案的提出、确定、审议、表决、公布等等,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从法理上说,违反程序作出的决议、决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但是,由于现行有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各地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难以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这虽然可以说是给各地人大留下了探索的空间,但公权力的行使最好还是要尽可能地有法可依,并且越详尽越好,否则会造成玩忽职守或者滥用权力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对重大事项的范围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规定。
三、科学民主的原则
决定重大事项是对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既然是有关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决策,就应当实行科学民主的原则。科学民主是确保重大事项正确决策的必然要求,不坚持科学民主的原则,就难以做到正确决策。同时,人大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的性质,也必然要求人大进行重大决策必须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只有严格按科学办事,才能为人民作出正确的决策。
科学决策的关键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这就要求人大要对拟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弄清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有利于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具有前瞻性的正确决策。为此,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调研制度(程序)、咨询制度(程序)、论证制度(程序)、听证制度(程序)、评估制度(程序)等一系列有助于正确决策的制度和程序,使人大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建立在客观、科学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和减少失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有助于科学决策的方式方法纳入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从立法上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
民主决策的要害在于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这就要求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以代表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要旨,并妥善协调和处理不同方面的具体意见和和具体利益。为此,要建立和发展人大(包括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与群众和社会双向沟通、密切联系的制度化管道,实现良性双向互动,以及时掌握社情、吸取民意。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应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注意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尤其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在全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全民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人大内部也要充分发扬民主,比如对议案实行“无差别”或者“非歧视”原则,改进审议方式,建立辩论制度等等。
从最基本和最普遍的角度来看,以上就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科学民主这三个原则,人大才能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我们也可以说,只要真正做到了这三点,也就能够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有的论者认为还要遵循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注2】,笔者认为这两条没有必要单独列出,因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要求已经包含在科学民主的原则之中,而抓大事议大事的旨意更是“重大事项”本身就已经体现了的,没有必要再重复。由于有关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可操作性较差,从目前人大尤其是基层人大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笔者倒是认为有必要加上一个审慎性原则,以免矫枉过正,以确保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国家决策体制改革有序、稳步推进。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