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职责是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及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主任会议无权决定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这不仅是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主任会议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8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据此,对于基层法院院长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享有决定权的是同级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此篇报道主要是涉及对于向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享有何种办理权或处理权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在办理此类议案时,仅享有程序性处理权,没有实质性处理权。程序性处理权是指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提请常委会表决的议案,可以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条件,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即主任会议享有提请常委会表决议案的初审权和搁置权。此项权力可以对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初审和搁置。实质性处理权即对提请常委会表决具体问题的决定权。对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件,主任会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代替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否则,将越权行使实质性处理权,造成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直接违反,从而导致违法后果。东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只能对该县法院提出10位人选议案形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人大常委会议程,而不能代替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多少名(5名或10名)人民陪审员人选。
基层人大常委会应当严格防止“陪坐员”进入人民陪审员行列,主任会议甚至每位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也可仅以代表身份对人民陪审员人员选任提出建议,但这种愿望和权力不应通过主任会议行使否决权的违法形式出现。在主任会议对于这类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议案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而又不宜使用搁置权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向提请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以此来体现主任会议的应有作用。
来源: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