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人大决定权的行使
决定权是地方人大最根本的权力。首先,决定权最能体现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特征。权力机关的地位,表现在它能代表人民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情,并监督由它所产生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贯彻它所作出的各项决定。决定权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是人民管理国家的具体体现。其次,在地方人大的诸项权力中,决定权处于根本的地位。决定权是一种主权行为,它体现了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最高地位,人大的各项权力无不是为了体现或维护人大的主权地位而设定的。就其本质而言,人大的立法权、任免权也是一种决定权,只是表现形式不同罢了。至于监督权则是决定权的派生形式和重要保证。人大首先由于具有决定权,然后才需要有监督权。监督权是保障人大各项决定得以贯彻实施的手段,离开了决定权,监督权也就失去了依据和目标。第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地方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区各项事业的重要保障。我国国家制度的一个根本原则和重要特色,就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既保证中央权力的集中统一,又赋予地方各级人大以广泛的权力。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因此,地方人大只有充分行使决定权,才能树立人大的权威,才能真正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才能把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落到实处。对此我们必须应有一个明确清醒的认识,高度重视人大决定权的行使。
二、明确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范围,正确行使决定权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没有作出全面的界定和说明,原因之一,是决定权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也不是完全一致的。也正是由于决定权范围的这种动态性特点,才使得决定权范围的确定成为实际工作中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可以说,在现有条件下,任何人认定的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范围,都不可能是全面具体的,一些范围内容的认定,都有可能只适用于今天而不适用于明天。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确定人大行使决定权范围时,首先,要注意把握好一些基本原则,即依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循凡属国家(或地方)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都是重大问题,一般都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原则,以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推动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等原则。其次,要注意采用一些科学可靠的方法。一是依据现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来确定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范围。即对现行的有关法律进行逐章逐条地查找,把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规定都一一列举出来,从正向思路角度确定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范围。二是依据现行法律赋予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来确定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范围。即根据有关法律确定“一府两院”的各项职权,然后将其排除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之外。这是因为,从法理上讲,法律所规定的各个国家机关的职权是不交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不能具有同一项职权。因此,一般讲,凡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不能行使。这是从反向思路角度来确定人大行使决定权范围的方法。总之,我们在确定人大行使决定权范围时,要注意做到:既不要让行政机关代替权力机关行使职权;又不要“抓住芝麻,丢掉西瓜”,陷人大及其常委会于“以权代政”之境地。无论哪个方面出问题,都会削弱权力机关的作用。
三、理顺关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作用
一是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关系。各级党委对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须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党委审查原则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使党的主张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二是要正确处理人大行使决定权与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作出决定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与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作出决定的关系问题,是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二者有时容易混淆、不好把握。但二者的区别在于,两个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不同,人大的决定应是创制性和自主性的,而政府的决定是执行性和从属性的,具体讲,人大是就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对日常工作问题和执行问题,人大不作决定,凡属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均由政府决定;对同一事项,人大决定原则、方向、目标,政府决定实施的具体方案,政府决定是人大决定的具体化,从属于人大的决定。三是要正确处理人大讨论和决定的关系。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这表明,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经过讨论并作出决定;另一种是经过讨论提出建议意见,但不作出决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凡是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涉及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应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对凡属“一府两院”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又征求人大意见或提请人大讨论的,人大可以进行讨论,并将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转交给“一府两院”,但人大不作最后决定。
四、健全法律,完善制度,为地方人大决定权的行使提供有力保障 在立法上,应该重点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改变目前法律对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过于笼统的状况,应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形势发展,将那些应由地方人大决定的事项具体明确下来;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划清人大决定权和政府决定权的界限,防止权力交叉;三是地方各级人大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办法,进一步完善有关工作制度,保证人大决定权的行使有章可循,更加规范、更加符合本地区的实际;四是人大的决议、决定一经付诸实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检查、有反馈、有处置等相协调的督促机制,切实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报告、视察检查、专题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遇到困难,给予支持,从而保证人大决议、决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并取得应有的实效,维护人大决议、决定的严肃性。